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8日22时许,张某与同事许某因工作原因产生纠纷,并发生肢体接触,后被同事拉开,张某随即报警。经鉴定,张某构成轻伤二级,许某构成轻微伤。2019年7月8日,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与此同时,张某也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对此不服,认为两人虽有身体接触,但其完全是被许某控制着殴打,自己并没有殴打或伤害许某的故意,只是为了摆脱许某的控制和殴打,才往许某身上胡拉了几下,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被处罚。于是,张某依法向唐山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唐山市某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6月13日,唐山市某区法院在未通知许某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属于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等理由向唐山中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我所赵加亮律师继续代理此案。
办案结果
2020年9月24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