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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建筑的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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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16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29日11:01:23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回放
     80年代,贵阳某区的张某经过审批取得了135平方米的宅基地,后建设房屋160多平方米,且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作为本次的村民,其又购买了周边的土地,截止到1996年陆续建设了将近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一家老小居住在其中的三间房屋,其他房屋改造成厂房,自行进行生产经营。建设这些房子基本上用尽了张某一家全部的积蓄,工厂是他们今后的经济来源,儿子高中毕业后,也在工厂里工作,小日子过得还算红火。

2013年8月份,区政府贴出房屋征收公告,因工业产业园项目的建设将张某的全部房屋划在了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通知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办公室的房屋丈量、评估等工作。张某开始清点企业的设备以确定损失,等待征收方前来谈补偿问题,并将各项损失罗列清楚,为将来谈房屋征收补偿准备好依据及基础。半个多月过去了,似乎没有任何动静。但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他等来的不是征收方的谈判人员,却是城市综合执法局张贴在大门上的一纸《限期拆除决定书》。原来城管以他未经审批建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为由,认定他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其十五自行拆除。后征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按照法律规定不予补偿并要求他尽快自行拆除,否则将强拆。几天后,城市综合执法局又将一份《强拆决定书》张贴在了大门上,告知张某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不期将强制执行。又过了三天,城市综合执法局将又一份《催告函》张贴在大门上,催告张某尽快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否则三日后将强制执行。3日后,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100多人将张某的房屋全部强制拆除。

短短的十几天,城市综合执法局就凭这区区的几份文件,就将自己辛辛苦苦建设的1000多平方米的房子和工厂强制拆除变成了一片废墟?老张怎么也想不通,但老张是个认真的人,他一定要弄个清楚,城管这样强拆到底对不对,自己的房屋到底应该不应该得到赔偿?于是他将城市综合执法局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且确认城市综合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后,张某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之诉,该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以案说法

1、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可以拆除。由此可见,违法建设,一般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内容而建造的,且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但,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理,不仅仅是强制拆除一种,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也是处理形式之一。

 一般情况下,违法建设主要的表现方式为:(1)、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未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的建设;(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4)、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5)、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6)、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建设的项目。那么本案中,城市综合执法局就是以张某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设。

2、哪个部门有权利查处违法建设?为什么是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有权查处违法建设,且上述两个部门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很多人都奇怪,为什么现实生活中都是城管去查处违法建设呢?其实这是有原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2002年,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于是各省市均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即我们所俗称的城管。于是,原来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违法建设的处罚权就由城管实施。于是,各个城市的城管自然而然成为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拆大军。            

3、违法建设的强拆程序如何?本案中,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强拆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违法?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进行了非常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法》特别规定,对于违法建设的拆除必须是被处罚人不起诉、不复议及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期限是60日,起诉期限是6个月。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设后,必须给被处罚人6个月的起诉期,如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强拆。那么本案中,城市综合执法局短短几十天就把张某的房屋拆除显然是违法的。

另外一个方面,依据上述的国务院的文件,仅仅将行政处罚权,即违法建设的认定权授权城管行使,但并未授权城管强拆的法定职权,应该仍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拆除。但张某的房屋却由城市综合执法局径直拆除,显然是超越职权的非法行政行为。

就是基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事实,法院认定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

4、如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城市综合执法局非法的强拆行为造成张某的财产损失,张某当然有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决定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了,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金根据直接损失来确定。而涉及到本案中房屋的征收赔偿应该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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