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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案例: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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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36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27日11:09:15 打印此页 关闭
     刘老汉的儿子刘英年早逝,留有妻子张芳及儿子刘晓光。张芳在刘英死后,对刘老汉也一直尽到了赡养义务,直至养老送终。 
        刘老汉去世后留下房子一套。这时刘老汉弟弟认为既然自己侄儿刘英已经走了,“人走茶凉”,那么刘老汉的房子应归自己所有。因此,双方诉至法院,张芳主张:她和儿子依法享有继承权。那么,究竟谁的主张合法呢?
【律师解析】
        这里主要涉及代位继承权和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根据本案情节,张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刘老汉房产享有继承权。  
        同时,《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孙子刘晓光可以代位其父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
        再者,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知,刘老汉弟弟的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二顺序,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张芳、孙子刘晓光依法存在的情况下,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综上所述,刘老汉的房子应由儿媳张芳、孙子刘晓光共同继承,而刘老汉弟弟的请求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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