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W,曾留学国外,并获得博士学位,系北京市某私营公司的老板,实际控制管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此公司主要从事某世界级品牌的外科医疗器械在华进口销售业务。该医疗器械的亚洲独家代理商是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被告人W经过与该公司合作,由其供货并提供进口货物清单和报价单。
2013年中期,海关缉私部门接到举报,经初步调查后发现W的公司疑似偷漏巨额关税且进口申报货物名称与实际进口货物不完全一致,涉嫌犯罪。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后,认定该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涉案金额人民币八百余万元,W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委托京润律师事务所的侯律师,经受托律师与被告人W本人协商确认,为其在二审期间进行辩护。经过辩护人仔细分析案情和指控证据,发现其中大量事实不清,认定的走私数额存在重大失误,且关键证据的取得系程序违法,依法不应作为定罪依据。此外还有鉴定失误等问题,均可能已影响本案定罪量刑公正。辩护人制定了详尽的辩护方案,进行存疑无罪辩护的方案。并辩护方经过努力争取,申请二审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开庭后,辩护人总结庭审辩护方案,完善辩护意见并再次向法院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阐述了定罪量刑观点。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基本接受了辩护意见,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