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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拆迁案例: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责令交地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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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33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14日11:19:55 打印此页 关闭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充分的沟通交流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然而,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征收人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过去急切的完成征收任务,这样就容易损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佛山,就有这么一个案件,下面将一一道来。

案情概要

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江门至广州番禹高速公路及江珠高速公路北延线江门四村至顺德均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也随后下发了批复。根据上述文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征收佛山市顺德区莲花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34公顷,建设用地2.5公顷,以此作为江门至广州番禹高速公路的建设用地。王先生家的房子即被划入了该征地范围。

2014年7月,顺德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的合作社发布了《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程序完成后,顺德区人民政府于当年9月颁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第一步就是谈判征收补偿标准。经过两个月的协商沟通,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缓慢。为此,顺德区国土局在2014年12月发布了《拆迁工作通告》,指出:拆迁协议签订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自行清拆交地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2015年1月,顺德区国土局的工作多次找到王先生,协商拆迁协议的问题。然而,均无功而返。2015年2月3日,顺德区国土局向王先生作出《行政决定书》,在2月11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告知了王先生。根据该决定书,国土局责令王先生于2015年4月10日前交出土地,否则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接到《行政决定书》的王先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即将发生的事情,为此,王先生决定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人介绍,王先生找到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这是一家在全国各地专业办理征地拆迁纠纷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接到王先生的委托后,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李海霞律师、张玉皛律师共同担任本案代理律师。

办案掠影

李海霞和张玉皛律师在征地拆迁纠纷领域具有很高的人气,作为王先生的代理律师,他们首先分析争议焦点。代理律师指出:对王先生权益产生最大损害的就是国土局向其专门下发的《行政决定书》,该决定书事实上成为了拆迁补偿谈判的转折点。在《行政决定书》之前,王先生有充分的谈判优势。然而,自《行政决定书》下发后,王先生处于严重的不利局面,为了扭转该局面,最好的方式就是釜底抽薪。
  寄希望于政府主动撤回《行政决定书》是不可能的,王先生可以利用的方式就是行政起诉。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将顺德区国土局起诉到了顺德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行政决定书》违法。张志同律师和张玉皛律师指出,征地拆迁纠纷中最常见的是程序违法,顺德区国土局在下发《行政决定书》的前后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且其作出《行政决定书》的时间节点也存在很严重的漏洞。在法庭审判过程,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尽管顺德区国土局提出各种辩驳的意见,但是,代理律师直击要害,让正义的天平恢复到了王先生一边。

2015年5月,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拆迁工作通告》明确拆迁协议签订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但是顺德区国土局在2月3日作出了《行政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的违法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违法。

收到胜诉判决后,王先生激动万分。他很难想想,在本地法院起诉本地的政府部门,竟然还能胜诉。这种结果,让王先生深刻的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也增强了维权的信心。

律师说法

公权力的行使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必须在法律圈定的笼子里面有序行使。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征收人发布的政策应当前后一致,不能朝令夕改。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征收人确实有权在被征收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在公告的协商谈判期,征收人不能提前终止谈判工作,更不能提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就是权力滥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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