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张某于2012年遭遇了拆迁,在房屋被强拆后,有关建筑单位开始施工,为了解施工的情况,张某填写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提出了申请,要求泰兴市交通局公开其地块上的施工许可证。但泰兴市交通局收到张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未予理睬。为此,张某向泰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兴市交通局履行其信息公开义务。庭审中,泰兴市交通局声称:张某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收到,且张某提交的邮政快递单上写的收件人是“信息公开办公室”,而交通局没有这样的科室。故泰兴市交通局无义务向张某提供其要求的信息。
被告泰兴市交通局所作出的答辩是否合理合法呢?通过对该案证据的审查,可以确认下列事实:张某向泰兴市交通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收件人为信息公开办公室,地址栏为泰兴市交通局,通过邮政快递网站上的查询单,显示为“妥投”。
针对上述案情,京润拆迁律师殷玉航认为,上述事实已经证明被告已经确实收到了原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审查,原告作为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在形式上及内容上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泰兴市交通局认为申请人所书写的收件人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其单位并未设置该科室,所以其可以不予公开,则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通过对上述规定的解读,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是行政单位,而并非是行政单位科室,申请人在邮政底单上明确的带有“信息公开”字样。虽然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所书写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不存在,但不影响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去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信息公开的答复。被告泰兴市交通局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显然是在推卸其应尽的信息公开义务。
从上述案件情况分析,泰兴市交通局不作出的信息公开的义务是违法的,但从另外一方面,也对广大的被拆迁人有个提醒,即作为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在提倡信息公开申请之时,尽量规范化填写。若不知道行政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姓名,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地址一定写清楚,内件品名要表述清楚,针对本案可填写为“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材料(张某对某某地块施工许可证的信息公开)”,保留好邮寄底单备查,通过邮政网站查询妥投记录并做好截图,如允许最好是到邮政局把对方签收的回执取回,避免行政机关偷奸耍滑而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