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工作地点变更带来争议,干脆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覆盖区域较广的“北京”、“上海”、“全国”,这样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吗?工作地点越宽泛对用人单位越有利吗?京润劳动人事团队整合我所代理的一些典型案例,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约定给出如下建议:
一、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应如何约定?
工作地点的约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具体到某市某区某街道及门牌号;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约定为北京、上海、长三角区域、江浙沪、全国等。但无论是精准型的约定,还是宽泛型约定,工作地点都应具有明确范围和固定指向,使劳动者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工作地点变更范围有心理预期。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业务范围较广,往往会有多个经营场所或工作地点。对于这些跨区域的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较为宽泛的工作地点,但应当有特别的提示和说明。
当然,并不是工作地点越宽泛对用人单位越有利。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存在约定不明的风险。
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或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推定或者行业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者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等实际履行情况,按照有利于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保障的原则来确定。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否变更工作地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变更工作地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签订书面文件的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要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充分了解工作地点变更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变化中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