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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建”房不能拆的十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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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94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08日14:52:56 打印此页 关闭

什么是“违建”?

为什么居住和使用多年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且要求限期拆除?

“违建”真的会被强制拆除么?

......

以上疑问是我在过去一年办案中被问到最多的问题,能保住“违建”房屋不被拆除,几乎成为我日常工作的重点。这篇文章,是我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我所代理的相关案件为例,用通俗易懂的文字,简要说一说“违建”不能拆的十大理由:

一、 无职权机关认定为“违建”的,不能拆!

对违法建设给予行政处罚应以该建设行为已依法被有权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为前提。由我所海霞律师、郭腾律师代理的(2021)闽05行终161号责令限期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确认与行政处罚属于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违法建设的认定权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保留;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不代表其具有相应行政确认权。


二、无批准机关批准,“违建”不能拆!

以广州市为例,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即使是“违建”,也不能强拆。

三、无拆除“违建”职权,不能拆!

“违建”所在辖区、批准机关不同,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也不同。以广州市为例,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在镇辖区范围内的,依法强制拆除的机关为镇人民政府。无拆除职权的机关,不能单独实施对违法建设的拆除。

四、复议期内,“违建”不能拆!

五、诉讼期内,“违建”不能拆!

以上两点参见《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不再赘述!


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不能拆!


基于各种原因产生的违法建设,并非一律以拆除处理,补办相关证件和手续、缴纳定额罚款,都可以成为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七、拆除程序违法,“违建”不能拆!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催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此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期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八、拆除部分将影响整体,不能拆!

以广州市为例,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果实施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是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不能实施直接拆除,而是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违法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九、有违“信赖利益保护”,不能拆!

很多所谓的“违建”,其实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前建造且持续使用至今,在此过程中,法律有修改和变更,规划也会几经更改。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基于历史原因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报建难等现象客观存在。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仅应考虑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应保障相对人生产、生活必须的基本权利,更应当将相对人享有的政府信赖利益保护纳入考量范畴,毕竟,一纸强拆决定关乎着一家老小的居住权益,就算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行政机关也应该慎重作出违建认定和强拆决定。

十、执法目的不纯,不能拆!

纳入征收范围内、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能以安置补偿解决腾退问题就不应以“拆违代拆迁”、“拆违促旧改”,否则,执法目的不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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