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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企业用工避坑指南(五):员工岗位调整,企业做到“三要三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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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12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09日10:11:01 打印此页 关闭

员工岗位调整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调剂各岗位员工的余缺,将职工从原来的职位上调离,担任新的职位。员工岗位调整在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发生,但稍有不慎则会引发劳动争议。虎年伊始,企业如何合法合规进行岗位调整,京润劳动人事部告诉您一个口诀,“三要三不要”。

“三要”:第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岗位调整事项要写入劳动合同中;第二,劳动合同履行中,如遇岗位调整,企业要与员工协商一致;第三,意见达成一致后,企业与员工要以书面形式将岗位调整的内容、薪酬等事项签字确认。

“三不要”:

第一,如果是因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包括不能胜任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岗位的,不要缺少员工对考核制度收悉的签字确认,以及企业依据上述考核制度对员工作出的考(评)核结果的告知送达程序。

第二,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在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如果因经营环境、生产条件或产业更新升级、新冠疫情等导致企业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大部分甚至全体员工的岗位调整时,企业可以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或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调岗方案。不要缺少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以及经民主程序修改后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的公示告知程序。

第三,对于员工因孕期、哺乳期,以及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或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情形下进行岗位调整时,不要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免碰触法律红线,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企业规章制度也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单方调整岗位,如企业遇到突发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险救灾,或具有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做出的临时性岗位调整;以及,同一部门的男女职工结婚将调离工作岗位等,也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工作岗位调整及工作职责的明确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系统性工作,只有制定完备、可发展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更好提高日常业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清晰部门领导的工作方向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发挥企业最大效能。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汇集着京润所懂专业、懂管理、懂人事、懂技术的优秀骨干律师,欢迎企业垂询,为你们量身打造适合企业成长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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