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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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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38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5日15:11:52 打印此页 关闭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掌握了案件的举证规则,作为律师我们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就能在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案件的胜诉率有个基本判断。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我们看到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原则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限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况或者特殊规定事项”。这里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是指用人单位客观上的“不能提供”,而不是主观上的“不能提供”。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还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过程中都应当依法依规,并注意留存证据,避免在争议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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