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各种压力而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一旦不能及时的疏解将会慢慢发展成精神疾病,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能否享有结婚的权利,笔者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得出结论:精神障碍患者可以结婚,但是属于重大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需要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半自己的情况。
精神疾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大类疾病,对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精神疾病、心理健康问题也表现的越来越突出。根据国家卫健委2018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底,全国精神障碍患者高达2.43亿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1600万人,这一数字还在逐年增长。那么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能否与他人缔结婚姻,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就此展开讨论,以抛砖引玉。
一、案情概要
(一)案例一:原告杨阳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1]
原告与被告相识十五天后于2010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于同年农历9月举行结婚典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婚前已得知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婚后发现根本无法与其正常沟通交流,遂于2011年5月离家,并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原告婚前知晓被告患有精神障碍,被告婚后仍需药物治疗,久治不愈,故根据原《婚姻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准予离婚。
(二)案例二: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1撤销婚姻纠纷一案[2]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2。被告于2011年8月24日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入住河南省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又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入住该院治疗36天。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时,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自己曾患有精神分裂症。
2021年原告调取被告病历后,发现被告在结婚登记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但是却隐瞒未告知原告,对原告是否愿意结婚确有重大影响,因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支持了原告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诉求。
二、律师说法
(一)符合何种条件才可结婚
1、结婚的积极要件
原《婚姻法》和现行《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基本一样的,即: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结婚的消极条件
就结婚的消极要件而言,原《婚姻法》与现行《民法典》的规定有所区别。
比如原《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与他人结婚,那么婚姻是无效的,双方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同居关系。而《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赋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可以结婚的权利,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婚姻无效事由。
现行《民法典》规定消极要件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具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则婚姻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是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的,若双方符合结婚的积极要件,并且不存在禁止性规定和婚姻无效的情况,那么双方即可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
(二)精神障碍患者中属于重大疾病的需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如前所述,国家此次编纂《民法典》时,将原《婚姻法》中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作为无效婚姻处理的条款删除了。此举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权。但是考虑到患有重大疾病可能会影响到另一方缔结婚姻的意愿,因此《民法典》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疾病情况,未如实告知的则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精神障碍是否都属于重大疾病
基于稳定性、适用性和延续性原则,《民法典》并未明确何为“重大疾病”,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规定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因此精神障碍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我们需要从其他法律法规找寻答案。
原卫生部曾于1986年颁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其中正文第一条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的暂缓结婚,第四条规定,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下列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的可以结婚,但是禁止生育。附件三第十五条规定的“精神病”有三类:(1)精神发育迟滞或称精神发育不全,迟滞或智力低下;(2)精神分裂症;(3)躁狂抑郁症。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3)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何为“有关精神病”,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予以明确:具体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此外,国家卫健委颁布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中规定,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
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婚前已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精神病的一方,无论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综合以上规定,笔者认为,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以上六种严重精神障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当然考虑到,不同人对不同疾病的感受不同,因此在认定其他类的精神障碍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时还要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分析,重要标准就是某种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2、属于重大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需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病情
此时,我们回过头再重温下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内容:案例一和案例二具有的相同点就是被告均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但是案由和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案例一中原告提起的是离婚纠纷,案例二提起的却是撤销婚姻纠纷,原因如下;
如案例一所述,原告在婚前已知晓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但是被告的病在婚后久治不愈,因此按照当时生效的《婚姻法》及《意见》是可以视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故最后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若按照现行《民法典》则原告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才能够说服法院判决离婚。
案例二中,被告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原告在知晓后遂提起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原告享有撤销权。
对于被撤销的婚姻而言,是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关系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时,无过错方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三、总结
通过分析,想必大家对“精神障碍患者能否缔结婚姻”这个问题都有了答案,即精神障碍患者也是享有结婚的权利的,但是对于属于重大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来说还需在婚前将病情如实告知自己的伴侣,以保障伴侣的知情权。
婚姻自古以来的主要价值就是情感价值,在缔结婚姻之初双方之间就存在谎言,那么可想而知,这段关系迟早会终结。只有男女双方做到真正的坦诚相待,爱你的她/他或可与你患难与共,最终也才能收获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
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注:[1]案号:(2014)襄民初字第460号
[2]案号:(2021)豫14民终5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