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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家事法律业务部:如何与“逆子”解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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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21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15日14:44:28 打印此页 关闭

 “因家教不严养出逆子

违天理     悖人伦

无道无义   不忠不孝

上愧对天地

下愧对祖宗

实为家门之大不幸

为整门风 扬天理

在此声明与逆子XXX断绝父子关系”

前述为某影视剧中,登报宣布解除父子关系的内容片段。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种情形的发生。如,在2019年就曾有无锡的市民因儿子嗜赌成性,而想要通过登报的方式解除父子关系。此外,也有人咨询过立明律师能否通过公证、起诉等方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下称“亲子关系”)。本篇文章将对此类问题一并说明。


案情介绍


周先生与李女士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于1970年收养周某为养女。周某成家后,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但双方关系尚可。2012年,周先生因病去世。2014年,李女士与周某外出旅游,双方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后因周先生去世遗产继承、周先生名下公司更名等问题致使双方矛盾激化。2017年,在双方协商不成、无法对亲子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李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周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本案经过多级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历时2年多的时间,终于在2019年年末迎来最终的结果。法院采纳了李女士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事实上也没有在一起生活,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判决解除李女士与周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律师说法


一、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亲子关系主要有两大类,分别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前者指的是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基于再婚或收养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由血缘自然产生的,无法通过登报、诉讼等任何方式予以解除。即使自行签订协议书,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即使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矛盾较大,仍无法割舍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这也是实践中,有些父母虽未履行职责对年幼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仍可以在老年时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法理基础。


另一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解除收养关系的形式予以解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主要有协议解除和起诉解除两种方式。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面给大家介绍的案例,即是通过此种方式解除亲子关系。另外,在养子女成年以前,收养关系的解除事宜则由养父母与送养人等依照前述方式进行处理。当然,现行法律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养父母权益的保护也有其特殊规定,这里不再展开。如有此方面需求的朋友,可以另行联系立明律师进行沟通。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除收养外,还有一种是由于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一旦形成扶养关系,亲子关系也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予以解除。即使再婚双方离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仍存在,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此点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相同无异。


二、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种“干亲”。北方叫“认干爹,干妈”,在南方则称为“认寄父、寄母”。在“干亲”中,双方无生养关系、扶养及抚养关系,有时仅是青年朋友为了增进友谊的做法。在法律上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双方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无亲子关系及解除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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