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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拆违法的国家赔偿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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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17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22日13:03:28 打印此页 关闭

今天,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在《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要件、更加科学的界定了损害赔偿的范畴、畅通了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减少司法实践中争议,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关于财产损失赔偿赔偿金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还专门对于违法征地拆迁的赔偿标准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海霞律师读到这一规定,内心还是喜悦的。这个赔偿标准之前是没有具体规定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诸多司法判例中进行了阐述,但因最高院未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在庭审中海霞律师只能陈述为“最高院通过判例的方式确定了国家赔偿标准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然后一一列举数个最高院的判决来证明上述的观点,庭后再提交一大摞打印好的判决书。但赔偿义务机关往往轻描淡写的抗辩到“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每每此时,海霞律师就有很强烈的无力感!有了这个规定,今后在庭审中海霞律师就可以挺起胸膛、直起腰板为当事人向违法的行政机关主张该权利,而不仅仅是微不足道的“法律观点”了。

作为经常代理强拆违法国家赔偿案件的海霞律师来讲,太知道《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审判中的一些问题,而这些往往是审理中的难点。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容易造成审理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的范围是什么,《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这就造成各个法院“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比如,律师费到底属于不属于直接损失,各地法院的认定就不一致。而本次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就合理确定了“直接损失”的范围,根据行政赔偿案件的自身特点,借鉴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而这些具体规定,对于原告向违法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及法院判决都提供了方向及具体标准。

期盼着每一个新的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的惩治到违法方和维护到受害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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