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归纳总结为: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且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降职降薪),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会跑来咨询:“我们提出了续签意愿,只是对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做了调整,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不续签,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之所以发生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双方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及工资构成有争议。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相同情况下实行新的工资结算方式和工资构成,劳动者的待遇将维持或高于原来的待遇,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应设身处地为员工考虑,同时加强事前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