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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双双律师:要求转正后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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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54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18日09:43:09 打印此页 关闭

一、“五险一金”的具体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五险”即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指住房公积金。

二、“五险一金”法定缴纳起始时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知,“五险一金”的缴纳起始时间均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试用期同样是用工期,用人单位不能以未转正为由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如上所述,“五险一金”的缴纳法定起始时间均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也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期,自试用期第一天开始的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的申办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未转正为由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构成违法用工。


四、员工承诺放弃缴交“五险一金”的,用人单位亦不能免除相应的缴存责任。

依法为员工参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社会责任和义务。因此,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一些公司通过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从而不交社保,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相应的缴存义务。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同样的,用人单位有时会遇到一些员工入职时就表示不需要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希望直接转成现金发放。此时用人单位也需清楚地知道,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就算是员工自愿不缴纳,企业也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着重复支付社保和公积金费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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