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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霞律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过户前一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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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5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22日13:34:52 打印此页 关闭

离婚协议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实践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除非能够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中关于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的合意即共同赠与行为,不能单方撤销。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过户前一方无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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