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12个月”该如何理解?
案例
(2014)二中民终字第09206号北京派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7日,黄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6日,某科技公司作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某科技公司主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黄某在其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其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带薪年假工资。黄某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及劳动合同,主张其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其他公司工作的事实,故其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应当在某科技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
办案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黄某未休年假工资5747元。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本案中,黄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入职某科技公司前已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故黄某入职当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因此,“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当理解为:只要职工在入职新入职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职工均可在入职新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带薪年假,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并非必须与新用人单位相关。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