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周蓓蓓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何在离婚诉讼中被认定无效?

分享到:
点击次数:795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10日11:39:05 打印此页 关闭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往往会对婚内财产分割进行多次协商,并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那么,该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成立并生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可知,法院普遍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在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这项规定对于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三十二——刘某诉孔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裁判摘要:被上诉人刘某(以下简称“刘某”)及其弟刘某1所书写的彩礼清单及欠款确认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彩礼清单内容可以看出,刘某之弟刘某1只是作为女方家人代表在该清单上签字确认,上诉人孔某(以下简称“孔某”)与刘某1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孔某主张如刘某不返还彩礼则彩礼应由其弟刘某1偿还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该彩礼偿还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向孔某返还彩礼43200元)后并未到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刘某拒绝返还彩礼清单上载明的彩礼金额,则该彩礼偿还清单未生效。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已登记结婚这一事实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判决刘某返还彩礼15000元并无不当。故判决准予刘某与孔某离婚,刘某返还孔某彩礼15000元。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莫某飞诉李某兴离婚纠纷案

法院裁判摘要:原告莫某飞(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兴(以下简称“被告”)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被告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被告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原告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上一条:周蓓蓓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何在离婚诉讼中被认定无效? 下一条:高卫洋律师:用人单位能否在工伤待遇中扣减劳动者获得的商业保险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