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因员工偷拿或者偷吃公司财物行为被解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那么,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存在“小偷小摸”行为,是否就可以据此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呢?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见,“小偷小摸”有可能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无疑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双方发生争议的并不多见。容易发生争议的就是用人单位以员工“小偷小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尤其是当偷窃财务价值非常小的情况下,双方争议往往较大。
笔者认为,鉴于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劳动者就应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的“小偷小摸”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特点、行为恶劣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应简单的将财物价值作为衡量是否严重违纪行为的唯一标准。如2014年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长城饭店公司与李坤莉”案中偷拿两卷卫生纸被公司辞退事件;曾登上各大媒体头条的上海市青浦区审理的员工“偷走一盆花”而被解除的案件……,都说明虽然偷窃的物品价值可能非常小,但是只要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明确偷窃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规章制度制定时已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式告知,那么在用人单位征得工会(如有)同意的情形下,有权向该员工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办理解除手续。
因此,对于员工来讲,除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工作内容外,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勿以恶小而为之”;对用工单位来讲,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还应关注合理性,给予员工必要的容忍度,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