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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蓓蓓律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为什么不能直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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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43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06日14:34:13 打印此页 关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依照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某公司HR曾咨询笔者,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不胜任的情况下,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赔偿,这样可行吗?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胡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约定解除条件。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n或n+1的补偿。操作不当还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向劳动者赔偿2n。因此,实践中不建议采用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1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胡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

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公司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

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应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工作时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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