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问题,要甄别征收补偿款的补偿项目进行判断。
首先,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款。由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遇到征收,只是房屋权利形态发生变化,不能因此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针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被征收房屋给予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提前搬家的奖励。该部分的补偿项目,虽是基于房屋征收而发生,但不宜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因该部分的补偿与房屋本身价值的不同,是因为征收而发生的搬迁、临时安置、提前搬家的奖励。而且,因征收而发生的搬迁、临时安置对于夫妻双方均有影响。因此,不宜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作为房产持有一方的单方财产。同理,提前搬家的奖励,也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