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与肖女士协商出售XX区某房屋,为使该房产满足“满五唯一”的减税条件,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现赵先生名下的房产离婚后归赵先生所有,肖女士名下XX区的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后双方将该套房屋出售,并仍共同生活,直至因家庭矛盾分居,赵先生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重新分割财产。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约定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婚姻并非儿戏,切勿为规避国家政策,或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等商定“假离婚”,否则一旦一方反悔,不仅达不到真实目的,反而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如果已经为达到其他目的办理了离婚,为了防范风险,建议当事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以防止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