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来自于枣庄峄城区人民法院。
2014年9月,陈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小某跟着妈妈黄女士共同生活,同时陈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与陈先生离婚后,黄女士与王先生再婚,再婚后,黄女士将孩子改随继父姓王。陈先生知情后,以黄女士擅自给孩子改姓王为由不再支付抚养费。黄女士与陈先生经协商无果后,只好诉至法院。
本案中其实涉及到两个法律点,而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当然也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一、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不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给子女改姓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当然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并不包括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为孩子改姓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公安部也规定,对于一方隐瞒事实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第二、另一方能否以子女改姓拒付抚养费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变。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所以,本案中,黄女士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改随继父,侵犯了陈某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陈某可要求公安机关或诉请法院予以更正恢复,但其不得因此拒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