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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九):送给“情人”的钱款,能作为私生子女的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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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14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6日15:31:17 打印此页 关闭

该案例来自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李女士发现丈夫老许出轨同事小黄。老许在与小黄交往过程中,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小黄转账16万元,还送给了小黄一个价值三万元的奢侈品包。李女士认为老许用夫妻财产对小黄的赠与行为无效,将小黄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16万元及奢侈品包。庭审中,小黄称自己与老许已经育有一女,老许转账的钱款并不是赠与,而是给女儿的抚养费且已经消费完毕,故没有返还义务。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老许在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黄保持不正当关系,未经过妻子同意,处分大额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为无权处分,小黄取得的款项应向李女士和老许全部返还。

海霞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除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等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为是共同所有,所以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若夫妻一方私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无权处分,在本案中,老许私自处分了显然超过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并且将该财产赠与了出轨方,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这种处分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小黄当然负有全部返还的义务。至于小黄所主张的女儿的抚养费用,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向老许主张。

海霞律师也告诫大家,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婚内出轨并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司法实践中,无论因何种原因形成第三者关系,向第三者的赠与行为都属无效行为。非出轨方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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