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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杰律师: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怎样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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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9日16:14:32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钱某某(男)与陈某某(女)婚后育有一子钱某,钱某某于2020年5月2日因病去世,陈某某于同年10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对钱某不闻不问,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陈某某离家出走后,钱某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但因祖父母年龄较大,收入来源较低,无法保证钱某的生活。故,为了钱某的生活和健康成长,钱某祖父母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陈某某的监护资格,指定其二人为钱某的共同监护人,便于今后代理钱某依法向陈某某主张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作为钱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但其在2020年10月离家出走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导致被监护人钱某处于丧失监护人监护的现实危困状态。依法应当撤销陈某某监护资格。鉴于钱某一直跟随祖父母居住生活,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钱某祖父母为钱某的共同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父母拒不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的情形少之又少,但并非完全没有,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未成年人和有关个人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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