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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富丽律师:无效婚姻,财产应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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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0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9日09:34:51 打印此页 关闭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严格意义上讲,无效婚姻本身并不称其为“婚姻”,它是一种同居关系,但这种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这部分财产,要如何分割呢?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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