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嘛,首先要了解企业。
今天讲一讲法律顾问工作方法的话题。
虽然每一名律师都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方法,也各自有自己擅长的或者不足的工作特点,但是对于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来说,可以归纳出一般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特点。我今天来告诉大家一些知识,让人们对法律顾问工作方法有一个概要的印象。
第一个方面,法律顾问肯定需要全面了解并及时掌握聘请方企业情况,为以后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打下基础。
关于开一场律师欢迎会就免了吧,开不开都无所谓,总之是法律顾问要按时到岗,按约开展服务工作的,律师可以通过个别访谈、集中会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分析,掌握聘请方的情况,至少,法律顾问应当掌握企业的如下六个方面的基本情况:
1、关于聘请方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名称,自然不必说了,要是把这个都给搞错了,那就是犯了让人瞧不起的低级错误,也反映了律师工作态度的马虎和糊涂,聘请方肯定就对律师没什么好感了。
还有企业其他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经营方式、业务范围、核算形式、银行账号、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产销能力、各个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企业发展简史等等。要做到心中有一个企业总体概貌,虽然不需要倒背如流,但是也要全面掌握,因为在以后的工作中,都要在这个基础之上审查论证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
2、了解聘请方企业在本行业、本系统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了解企业的发展规划、阶段计划以及近期需要解决的间题。这个方面涉及的范围就很广了,既有企业本身已经整理的资料可以使用,也需要法律顾问自行搜集有关信息。
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顾问的眼光,独立进行审查和研究,得出法律顾问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不盲从,也不武断,与聘请方熟悉情况的人员探讨和交流,其目的自然是要提高本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加大影响力,同时也将客观地对比与竞争对手的优劣之处,实事求是,直言陈述,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3、了解聘请方企业有哪些业务关系户及需要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可合作的对象与有竞争的对手两方面。
业务关系户对企业来说,包括能源供应单位、原材料供应单位、产品主要销售单位以及外加工、运输等关系单位,是维系企业正常运营必不可少的外部关系单位,企业与之的关系,当然是互利共赢了。还有就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时刻存在着扰乱、压迫本企业的因素,稍不留神就会因为对手的进步而导致本企业的受困。
我们在实践中注意到,在企业保持外部关系单位稳定的前提下,如果外部同一类行业单位出现竞争形势,这是企业最欢迎的,因为企业可以借此拥有更多选择权,在相互的利益上增加优势;反之,如果在本企业行业出现了竞争情况,那么本企业也就随之紧张起来,力争维护和保持原有的合作关系。一旦涉及调整企业与外部关系单位的关系,则需要双方重新谈判、增加或修订新约定的合作关系以及结清旧的关系,法律顾问就会派上用场并发挥作用了。
4、了解聘请方企业与所在地区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直接享有管理权的上级主管机关和拥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其中包括银行、审计机关、海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税务机关,以及交通监理、卫生监理、环境保护等部门。
这些国家专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都负有执行国家管理企业的职责,作为企业是躲不开的,必须要服从国家宏观管理和具体而微的管理,否则就会给你颜色看,或者给你小鞋儿穿,让你知道马王爷有三只眼。如果企业存在这种被骚扰被欺负的情况,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当然,如果和那些管理机关走得很密切也是有好处的,例如银行贷款支持就会更多一些,年度检查可能就宽松一些,但是企业想要发展壮大,单纯依赖行政机关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如果企业与行政机关或负责人之间的不正常来往,甚至违规违法地来往,还可能会拖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这是得不偿失的。我是说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需要有符合人情的密切接触范围,更需要保持符合法律允许的正常尺度。
5、收集有关聘请方企业的产品、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业务方面的资料,要了解其中主要的技术术语。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为了服务企业,起到智囊作用,当然要尽快掌基本产品、技术资料,融入企业,由外行尽快变成内行,把法律的风险防控与企业的产品同步结合起来,为企业产品增加一层无形的安全保护膜做好准备。
6、收集聘请方企业现行的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对照,注意是否存在与法律抵触的问题,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而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否可以制定更加规范的、可具操作性的、人性化的企业规章制度等等,进行汇总,向企业领导层通报,听取意见,为以后删改、修订、执行,做好基础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