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来自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赵某将儿子儿媳诉至诸暨市人民法院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赵某庭审中表示,儿子儿媳结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其代为支付的首付及装修款,这些钱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儿子儿媳却认为是赵某作为父母赠与两个人的,并非借款。经过审理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归还赵某购房款。
小两口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中,儿媳还出具一份 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支付的房款是赠与。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小两口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偿还借款的判决。
其实,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本案中, 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某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某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