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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村委会作出的《强制收回决定》依法被撤销——万某诉平度市某村民委员会责令交地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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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57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0日09:47:35 打印此页 关闭

村委会作出的《强制收回决定》依法被撤销

——万某诉平度市某村民委员会责令交地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为实施旧村改造,作出《某某村民委员会强制收回万某等 7 户村民 16 处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强制收回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限期腾房通知》,如果逾期未腾退则居住几十年的宅院将面临被强拆的危险。村里作出《限期腾房通知》前,当地市政府已经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批复”。

代理后,我们先是起诉市政府,请求撤销批复,但经一审二审都未支持,理由是:“批复”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并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亦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后承办律师经研究案件后改变诉讼策略,起诉村委会,撤销强制收回决定。

【案件结果】

撤销被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嘉木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嘉木村村民委员会强制收回中万家建制村万永全等7户村民16处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

【律师说法】

第一,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产生法律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法律效力,该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案先有市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批复,后有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因此,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第二,在村民委员会符合行政诉讼被告前提下其作出的决议已不属于村民自治,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应的应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约束。因此,但凡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主体要件、程序要件、依据要件、证据要件等,即可以主张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具体讲:

首先,撤销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其次,确认违法。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可见,确认违法是撤销行政行为的补充,在不适合撤销情况下可依法请求确认违法。

再者,确认无效。主要指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因此,确认无效是针对重大违法,也就是违法程度高的一种判决。但是,该判决是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一般才会判决无效。

第三,以上是关于具体适用撤销、违法、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我们主张村委会作出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一是程序违法,二是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村委会作出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程序违法。  

其次,适用法律错误。村委会作出的涉案《强制收回决定》仅以市政府《收回宅基地批复》为依据,并未列明法律法规,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最终,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撤销了《强制收回决定》;《限期腾房通知》不再具有合法的前提,当事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初心及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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