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股东法定基本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不仅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还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可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审计报告、管理资料、经营合同、诉讼资料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考资料】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指引》的通知(郑中法〔2019〕253号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