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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支招】李海霞律师谈夫妻离婚后,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可以主张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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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87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08日10:06:34 打印此页 关闭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该行为无效?


李某(女方)与王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该诉争房屋系王某父母共有的房屋,王某母亲于2020年去世,王某父亲于2022年去世。王某母亲去世后未留有遗嘱,遗产未进行分割,2021年3月,王某表示放弃继承其母亲遗产,并由某公证处进行公证。2021年5月,王某父亲进行遗嘱公证,将其诉争房屋留给王某作为王某的个人财产。李某认为,王某父母均在其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王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诉争房产,诉争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本案中诉争房屋系王某父母的共同财产,王某母亲去世后,王某作为其母的法定继承人在实际取得相应份额的遗产前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系王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他人无权干涉;《民法典》中虽规定了继承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遗产分配前王某即书面放弃了继承权,因此案涉遗产并未实际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李某不能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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