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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支招】周恒源律师谈劳动争议诉讼“翻供”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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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55 更新时间:2023年04月19日16:30:49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周恒源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一场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工作,此案笔者是在仲裁阶段后接案的,具体的争议就一个,确认十几年前的劳动关系。此案有两点非常有代表性的地方,整理如下:

一、当事人在仲裁阶段自认的于己不利案件事实,在诉讼阶段予以否认能否获得支持?

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在仲裁阶段,单位方提出劳动者的姓名出现在了员工的登记手册中,并且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是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上述事实记载在仲裁的庭审笔录中。在诉讼阶段,单位不但仍然坚持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且还否认劳动者的姓名出现在员工登记手册,工作时间也不认可,直接将仲裁阶段自认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否定掉。出现这种情况,其实非常正常,笔者也曾在代理的其他案件中否认之前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当然,之前程序肯定不是笔者代理的,一般情况下,法官会让你就两次陈述不一致作出解释。但是想达到改变之前的自认非常难。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也就是说,除非对方同意或者能否举证证明存在胁迫和重大误解的情况,想否定之前自认的事实,其实是非常困难的。


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此项请求目前仍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是对于过去事实关系的一种确认,并不属于请求权之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等诉讼就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也不适用于劳动仲裁一年的诉讼时效。为稳妥起见,建议大家在做该类案件时,可以先搜集一下涉案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北京这边的法院是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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