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温室大棚被镇政府强拆,法院判承包公司返还承包费19万
承办律师:李海霞、唐立明
2009年3月3日,李某与xx公司签订了《xx生态农场承包合同》。xx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镇xx村大约600多平的温室大棚及300多平的露天生态园承包给李某50年。李某一次性支付了承包款人民币26万元。李某在该承包地上种植了枣树、花椒树、杏树、苹果树、梨树、李子树、柿子树、葡萄树等数十种树木。
因xx镇人民政府拟对温室大棚作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所以2017年开始,李某承办的温室大棚及生态园上的建筑物及植物陆续被摧毁、破坏,致使李某再无法继续使用该承包土地 。2020年10月18日,李某的温室大棚彻底被摧毁强拆。自从温室大棚无法使用后,李某就和xx公司协商退还承包费及赔偿损失事宜,但xx公司只答应赔3至5万。李某对于这样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接受,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海霞律师及唐立明律师准备告xx公司要求他们赔偿。
海霞律师及唐立明律师认真仔细的研究了案情,起草了起诉书,要求xx公司返还未履行期间承包费20多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1多万元。看完起诉书后,李先生要求索赔50万的经济损失。对于李先生的要求,海霞律师及唐立明律师给李先生释明,因为温室大棚及树木并非xx公司破坏及损毁,损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几年为了此事李先生及其家人备受煎熬,精神遭受巨大打击,所以李先生坚持要求索赔。海霞律师及唐立明律师充分理解李先生的心情,选择尊重李先生的意愿,加上了要求xx公司赔偿50万损失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海霞律师及唐立明律师主张,因温室大棚被镇政府强拆致使无法再使用该承包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涉案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应终止履行,xx公司应将未履行期限所对应的承包费向返还给李某。《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李某的损失由镇政府造成,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损失还是由xx公司赔偿。2023年4月4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xx公司返还承包费19多万元及利息11多万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很多时候,诉讼参与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理解甚至不满意,认为自己的理由如此有道理,在法庭上说的都是真话,为什么法院不按照我的要求判呢?其实法院的判决只能是结果,并非是真相。法院判决的基础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及庭审陈述还原出来的,并非客观发生的事实。如果证据不足或者在开庭过程中陈述了或者认可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就有可能与客观事实千差万别或者对自己不利,就有可能导致败诉。另外,自己打官司的人都那自认的道理去抗辩,但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法律,并非道理。道理和法律之间也有很多区别。比如我们经常说的“父债子还”就和法律规定不符。正是因为以上的原因,才彰显出律师的价值。律师会尽量通过对证据的搜集及删选还原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并依据正确的法律规定争取对委托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