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北京京润所里同事推过来一个案子,是同事老乡家里人的事情。老乡的爱人在北京一家企业工作了将近26年,只因年初和直接上级发生了一点儿矛盾,公司提出让这位大姐离职,双方就离职补偿的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公司就进行了一步错误的操作,那就是扣工资,开始是减少,后来干脆彻底没了。同行律师一看,让大姐提起了第一次的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这一次的仲裁很顺利的就胜了,然后很迅速的就提起了第二次仲裁。但是这一次却失败了,原因出在2022年8月1日,公司向大姐发了一份返岗通知,要求返回原工作岗位。于是在第二次仲裁阶段,公司就提出来由于大姐拒绝返回原岗位,没有提供劳动,不应当支付工资。这一次仲裁支持了公司的说法。
接到案件后,孙小瑞律师先把两次的裁决书从头看了一遍,又和大姐了解了庭审的情况,发现第二次仲裁时,双方都把争议焦点放在了返岗前后的工作内容上,而忽略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没能返岗的原因是谁造成的,是劳动者拒绝返岗还是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安排劳动者返岗呢。于是在一审庭审时,孙小瑞律师就把争议焦点引到这个点上。这其中也是有一个技巧的,就是孙小瑞律师先抛出问题,提出大姐非常愿意返岗,并且完全同意回到原岗位,但由于公司仅仅发了返岗通知,却并没有安排大姐返岗的主观意愿,只是形式上的要求返岗,责任不应当由大姐承担。对方听到这些就会不自觉想要反驳,于是就掉坑里啦。公司拼命的想解释说明已经尽到了安排返岗的义务。而我们则对着法官一一列举公司只是形式上要求返岗,实际上没有任何实质行动。就这一个问题,辩论意见孙小瑞就整理了四大点,一点点展开论述。最终的结果当然是完美的了。
很快孙小瑞律师就代理大姐提起了第三次仲裁,这次主张的是补发后几个月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这里还有一个细节,就是第二个案件一审时,法官提出调解,我们同意,但是对方却认为仲裁结果对他们非常有利,因此在调解方案上把金额压的很低,我们当然无法接受,于是有了前面提到的判决。第三次仲裁开庭,在庭前仲裁员询问调解意愿时,鉴于此前的方案太不合理,我们就直接拒绝了。结果,反转来了,对方马上说,还是再调一下吧。孙小瑞律师提出来,调解可以,但需要按照实际应发标准进行核算,我们可以适量让步,但不能太低,对方一直说可以可以,咱别打官司了。最后的最后案件就顺利和解了,只是在支付期限上做了一些让步,又一次的完美解决。
对于案件的整个经过,孙小瑞律师表示,法律不会明文规定社会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所以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首先需要抓住事情的关键点,把争议的焦点往自己想要的方向引导。其次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需要展开论述,反复说理,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有限的证据情况下,从各个角度,各个细节去论证自己的结论,从而让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倾向于自己。庭上只是简单的说出自己认为的结论,却不去论述为什么得出了这个结论。这种情况下,谁又能信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