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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支招】遗嘱遇上拆迁,拆迁利益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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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06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02日15:50:14 打印此页 关闭

当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对房产进行了处分,随后房子遇到拆迁,拆迁利益如何分配呢?唐立明律师认为主要需要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拆迁利益是否属于遗产、能否适用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


我们接触过这样一起案例,被继承人徐某是北京下辖某村村民,在该村283号曾有老宅一套。与妻子张某共同抚养两个女儿,徐某1和徐某2。徐某在2007年去世,妻子和女儿当时未对老宅进行继承分割。2011年村里进行旧村改造,老宅置换楼房两套。村里确认两套楼房系老宅置换所得,告知家庭成员内部如何分割自行决定。妻子张某主张依据徐某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其应该取得两套安置房的所有权。两个女儿对遗嘱不认可,认为提交的遗嘱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于是张某以两个女儿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随后在法院开庭审理中,遗嘱代书人徐某4和见证人徐某3出庭,代书人徐某4陈述“原告张某给我打电话,说徐某有事和我说,当时徐某病的很厉害,我去的时候徐某面无表情,只有出的气,没有进的气,徐某并没有和我说话,我对张某说你怎么说我怎么写,是原告张某说的,我写的”。徐某4确认当时见证人徐某3并不在场,写完后未向徐某宣读遗嘱便离开。见证人徐某3出庭时则说“晚上看徐某时,当时徐某已经奄奄一息不懂人世了,原告张某拿出写好了的遗嘱让我看看,那天签写了自己的名字。”


这个案件中涉及的2套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首先需要确定这2套房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其次,徐某的遗嘱是否有效。最后,房产如何分割。


第一个问题,2套安置房是否属于遗产,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案涉2套房产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范围,又是旧村改造置换所得,是徐某的遗产。


第二个问题,徐某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庭审调查中代书人和见证人徐某3、徐某4的表述,遗嘱内容是根据原告张某陈述所写、见证人徐某3在遗嘱形成时并不在场而是事后签字,遗嘱并不能反应被继承人徐某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中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第三个问题,2套安置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一审中法院认定2套安置房均为徐某遗产,应由张某与两个女儿平均分割,每人分得1/3。但是一审法院未将徐某与张某的财产进行区分,忽略了老宅是夫妻共同建造、共同财产的事实。老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老宅转化而来的2套安置房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终本案中2套安置房,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享有2/3的份额,两个女儿徐某1、徐某2各分得房产的1/6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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