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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亲生子女的权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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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27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9日10:37:26 打印此页 关闭

夫妻离婚,在情感上对子女或多或少都会有些影响,我们不过多评价。本次跟大家聊聊在法律上对子女权利的影响,如继承、抚养。


【继承权利】


李某与郭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第二年便育有一女李某某。后因二人长期两地分居,2004年婚姻发生变故,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李某某跟随母亲郭某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某的一切费用皆由女方郭某负担,李某某与李某不再具有任何关系。后,李某于2006年再婚,婚后与第二任妻子裴某育有一子。2018年,李某因意外去世,去世时与现任妻子共有一套房产,生前未订立遗嘱。就房产如何分配各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李某某是否对李某遗产享有继承权产生争议。李某的现任妻子裴某认为李某与郭某离婚时已经书面约定与李某某不再具有任何关系,因此自离婚之日起,李某与李某某的父女关系已经终止;且李某自离婚后从未与李某某进行联系,二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经法院审理,李某某同裴某及其儿子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李某的遗产同样享有继承权,有权进行继承。


【案例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夫妻离婚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之间不能作为彼此的继承人,但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因离婚而受到影响。它不是法律所赋予的,是由血缘决定的。这种关系始于出生,是不可以改变的事实,法律也无法改变,同时也更不会因夫妻离婚而发生变更。因此即使案例中夫妻在离婚时约定李某某与父亲李某再无任何关系,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李某去世后,李某某仍有权作为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


【抚养权利】


接上述案例,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离婚后李某某的一切费用皆由女方郭某负担,但是郭某仍有权以李某某的名义向李某要求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关于抚养费皆由一方承担的协议有效,则意味着另一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逃避上述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同时,最高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亦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是否需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是完全依照双方的协议约定。


关于父母离婚对亲生子女的权利影响还有其他方面,鉴于篇幅原因不再阐述,如有此方面问题可以具体联系,进行沟通了解。


上一条:夫妻离婚,对亲生子女的权利影响 下一条:行政机关如对明显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职请求未予答复,应否认定为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