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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履行完合同义务,申请人以工程未竣工不应支付尾款为由申请再审,被省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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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97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6日17:51:09 打印此页 关闭

2023 ★王超律师代理的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案获得胜诉


2023年9月14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王超律师具体承办的云南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案获得胜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民申271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云南省某联合会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了云南省某联合会的再审申请。该案胜诉充分维护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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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被申请人履行完合同义务,申请人以工程未竣工不应支付尾款为由申请再审,被省高院驳回 下一条:法人和公司财产混同,债权人有权要求法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