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6月12日,由我所陈柳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历时十个月,委托人终于等到满意的判决结果。
委托人金某曾在朋友创立的一家传媒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同时承担部分业务和公司管理工作,公司按月支付金某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但双方未签署合同。2023年6月,金某因与公司产生分歧,遂提出离职,此时,公司仍有6个多月的工资未支付给金某。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金某开启了维权之路。从案件的仲裁阶段,直至一审、二审,传媒公司始终坚称金某是公司的合伙人,双方系合作关系,金某在职期间,公司向其转账均为收益分红,所以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但根据金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金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服从公司管理,由公司安排工作内容,社保、个税也均由公司缴纳。
实践中,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关键,要看工作的具体内容、获得收益的性质等。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付出劳动与支付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关系则是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在仲裁阶段,仲裁委认定金某与传媒公司已构成劳动关系,裁决传媒公司支付金某未给付的工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依然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二审维持原判。
事实上,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名为合伙协议、劳务协议等类型的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逃避法律责任。但双方建立的是何种关系,不由双方之间签订了什么名称的合同决定,劳动者们千万不要因为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就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