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动态 首页 > 新闻动态

【律师说法】杨高州│哪些案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系列之⑥)

作者:Admin 日期:2024-07-29 点击:801
一键分享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渠道,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常见的维权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之后才能向法院起诉;第四、只能申请行政复议;第五、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次修订行政复议法中,第一条关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部分明确,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五种情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经过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此即所谓的“复议前置”的情形。
虽然本次《行政复议法》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五种必须复议前置的情形,但复议前置的制度并非本次行政复议法所首创,在修订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就有复议前置的规定,只是本次在修订时对复议前置的情形也作了修订。

第一、原《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复议前置的范围

原《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复议前置的范围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本意是尽快的解决行政争议,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于复议前置范围的理解,还存在争议,尤其是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否包括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是否包括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职责的情形、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等,具体的适用范围还需要后续通过案例等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