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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杨高州│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行政复议系列之⑧)

作者:Admin 日期:2024-07-30 点击: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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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与对应的复议机关适用的审理程序有关,审理期限同时关系到如果复议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时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问题。
现行《行政复议法》的大幅修改,在复议审理程序方面,借鉴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也规定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两者之间在审理范围、审理期限、被申请人的答复、举证期限等方面均存在区别。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审理的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都属于普通程序审理的范围。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与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类似规定的,行政诉讼中一审案件也有简易程序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所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行政复议中的简易程序审理范围,相较于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审理范围要更广。一方面对于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案件,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行政诉讼法并未作如此规定;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中案件涉及三千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行政诉讼是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1.复议机构通知被申请人的时间不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复议机构在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普通程序审理,复议机构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答复及举证期限不同:简易程序审理的被申请人答复举证期限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普通程序审理的被申请人答复举证期限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
3.复议机关审限不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普通程序审理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的审限。
4.审理方式不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听取意见不是必经程序;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听证;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情形的需听证。
5.审理程序转化方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构可以单方转为普通程序;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构无权单方转为简易程序。
正如之前所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与对应的复议机关适用的审理程序有关,审理期限同时关系到如果复议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时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问题。所以,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复议机关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意其中是否告知了相应的审理程序,必要时可以联系复议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