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某与张某于2020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决定购买一台小汽车供工作和生活使用,为此,陈某某向张某先后转账96万元。2021年2月,张某背着陈某某以其父张某某名义购入一台价值200多万的小汽车,并私下给其父张某某出具一张只有自己签字的借条,二人捏造出该汽车系张某向其父后陈某某借款购买的假象。2021年4月陈某某与张某离婚,不久张某擅自卖掉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汽车,卖车所得汇入其父张某某账户。陈某某遂至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支付陈某某98万元分割补偿款。2023年,张某某将陈某某和张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购车时的借款。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购车款实际出自张某,且出具的借条中存在多处漏洞,同时张某作为被告其抗辩仅针对前妻陈某某,明显不符合常理,最终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