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较长时间形成比较稳定的共同居住及生活的关系被称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没有被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其法律地位与婚姻关系有所不同,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在《解释二》出台之前,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或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一般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关系的某些规定进行裁决。而这次《解释二》对同居关系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并且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产生的同居关系因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被法律保护。《解释二》规定,单身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没有协商,各自的收入及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或共同取得的收益,在各自出资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需要抚养及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解释二》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合理客观的。之前海霞律师就代理过类似案件,当时法院就没有考虑出资情况及对财产贡献大小,笼统的判决对房屋进行平均分配,双方各占5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