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立贤:祖传老宅没登记,谁是产权人
目前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确权制度。现存的有些建筑建于解放前,房屋的交易也不少。早期房屋交易大多以契约的形式处理。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有的委托人手中持有民国时期或者建国初期的契约。但有一部分当事人订立契约后未办理确权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权利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对于历史房屋交易中,即便没有确权登记,也确定实际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