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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航:行政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又作出了相似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

作者:Admin 日期:2025-04-08 点击: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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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某局对某公司作出A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A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某局重新处理。不久,某局作出了B行政处罚决定,前后两份行政处罚决定除了文号不同之外,其他都没改变。公司陷入困惑,如此轮回怎么办?

问:对前后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答:某公司应再次提起诉讼撤销B决定,并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应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提示:

1.行政机关的前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又作出和前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其实质为行政机关并未意识到自己违法,或者是根本就不想纠正,从而拒绝承认人民法院的判决效力。如出现“前后重复”的情况,当事人应对后行为再次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再次撤销,同时要求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进行处理,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把握前后两个行政行为是否相似,主要看两个行为之间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如果事实或理由部分有所改变,即便是结果相同,也不能就此认为两个行政行为相似。

3.前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原因,如果只是基于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而撤销,后行为在补正程序后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不受“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行政行为”的约束。

4.提起行政诉讼,应尽量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综合评判提出意见,杜绝隐患,避免陷入轮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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