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理主要体现在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实践中,对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理是有相应的职权分工的。
01
违法建设的处罚(处理)机关
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一般是由所属城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
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一般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有的地方也可能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理。
02
违法建设的认定
在违法建设的处理过程中,处理机关一般会向规划主管部门发出问询函,询问建筑物是否取得规划手续以及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主管部门会出具相应的认定函,作为处理机关对于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以及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认定依据。
03
违法建设的处罚机关
违法建设的处罚机关与本文第一点是相同的,主要是三个主体,城管、街道、乡镇。
04
处罚决定的执行
责成机关,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部门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