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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航: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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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08 更新时间:2025年08月29日09:10:28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

张三因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案件立案后,时间过去了半年多,法院一直没有出判决。张三很疑惑,不是说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吗,法院的审理期限应该是多久?


问题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多久?


答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一般性规定也有例外情形,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规定:

第一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最长为6个月,简易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最长为45天。

第二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最长为3个月。

例外情况:

有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经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管辖异议期间、管辖争议期间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扣除。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0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3条、第88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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