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就代某与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明确撤销该局此前作出的(2025)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其对代某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代某的维权诉求终获支持,该案由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金亚飞和殷玉航律师代理。
据悉,代某原居住房屋位于保定市竞秀区四里营,该区域恰在《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XS-10控制单元(局部地块)修改》范围内。为明晰规划修改前后的区域情况,2025年8月3日,代某向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要求公开该控制单元内特定区域(五四中路以南、铁塔胡同以西、万博广场以东、东风中路以北)2014-2017年(规划修改前)及2020-2021年(规划修改后)的航拍图。
2025年8月27日,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航拍图非规划编制必备材料、与留存卫星影像图非同一概念,且卫星影像图可能涉密、公开危及国家安全”为由,作出(2025)162号答复,决定不予公开。代某认为,申请公开的航拍图仅围绕原住房位置,不涉及涉密内容,该局答复缺乏依据,遂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理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但其未履行检索义务即主张无申请人所需航拍图,违反“经检索无信息方可告知不存在”的规定,属事实不清;同时,该局仅笼统称“卫星影像图涉密”,未举证证明申请信息确属涉密及公开会危害国家安全,该理由亦不成立。
最终,保定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原答复、责令重作的决定。
此次案件胜诉,不仅维护了委托人代某的合法知情权,也为公民依法主张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提供了参考,同时提醒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需严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涉密”理由规避公开义务,切实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