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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维权胜诉获足额补偿,混同用工争议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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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9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08日12:19:42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我所陈柳律师代理的刘某与北京某投资公司、某私募基金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作出(2025)京02民终14928号民事调解书,劳动者刘某最终获得了45万元的一次性补偿款,其核心诉求得到了充分满足,与各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也得到了彻底解决,此次维权行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北京某投资公司因劳动合同终止、奖金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刘某主张公司承担的商业保险费应计入工资核算赔偿金,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19018元、2024年奖金73425.68元,并认为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某私募基金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要求后者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投资公司则上诉称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已足额支付相关奖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主持各方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二、案例启示

(一)劳动者应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不应选择沉默或退缩,应充分了解自身享有的合法权利,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奖金发放制度等,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刘某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主张时,坚决提起诉讼并上诉,最终成功获得补偿。

(二)专业律师助力维权事半功倍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诸多法律细节和复杂的举证责任分配,委托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代理案件,能够帮助劳动者更清晰地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维权方向、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有效提高维权成功率。本案中,陈柳律师的专业代理为刘某的胜诉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混同用工情形下连带责任主张需有依据

劳动者若主张用人单位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关联单位之间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混同,且该混同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经调解达成协议,但也为类似混同用工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四)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高效途径

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程序,能够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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