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我所陈柳律师代理的纪某与北京某门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某门业公司需向劳动者纪某支付工资、分红奖励、未休年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费用近三十万元。
据悉,纪某于2012年起陆续在某门业公司关联企业及某门业公司任职,2021年12月与某门业公司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4月,某门业公司因办公地点调整,要求纪某前往总部工作,但未出具书面调岗通知,也未就劳动合同履行、工龄延续、福利待遇等关键事项与纪某充分协商。后双方就出勤认定、工资支付等产生争议,纪某于2024年6月28日以公司拖欠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后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双方围绕调岗合理性、工资标准、工龄计算、分红发放及经济补偿等核心问题展开争议。某门业公司主张纪某未到岗构成旷工,不应支付相关费用,且分红因业绩未达标不予发放;纪某则提交打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未提供合法劳动条件,且拖欠工资及分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具备合理性并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某门业公司未就调岗事宜出具书面通知、未回应纪某合理诉求,其主张纪某旷工缺乏依据;同时,某门业公司拖欠工资及2023年分红奖励的事实成立,纪某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且纪某的工龄应按连续工作年限依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