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胜诉案例

合法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妨害主张无据被驳回

分享到:
点击次数:479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15日13:11:25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所杨翠律师和周蓓蓓律师代理的冯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冯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我方当事人王某胜诉。

据悉,涉案房屋为北京市东城区辛安里胡同某号直管公房,由冯某于1996年承租。冯某与王某梅(已去世)曾多次结婚、离婚,2009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中一间由王某梅与王某使用。后冯某以王某居住行为构成妨害物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王某并非其子女、2009年离婚协议签名不真实,且后续离婚协议已变更居住权约定,同时申请亲子鉴定、文检鉴定及调查王某房产情况。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承租于冯某与王某梅婚姻存续期间及王某出生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及户口登记均确认双方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2009年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后续复婚、离婚行为并未否定该约定。王某的居住行为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非法妨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代理本案我们可以有以下启示:

1. 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后续协议明确予以否定或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否则对双方及相关权利人具有拘束力;

2. 物权妨害主张需以行为具有非法性为前提,基于合法约定、亲属关系等合理依据的居住行为,不构成妨害物权;

3.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并提出鉴定申请,逾期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不予采纳;鉴定及调查取证申请需与案件争议焦点存在实质关联,否则法院有权不予准许;

4. 户口登记信息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是认定亲属关系等法律事实的重要依据,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ce5cd88f98a1a6ecd001086a9ed461e3.png

f81a7d2208ac32333ff8d41ae203dc15.png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下一条:京润胜诉│合法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妨害主张无据被驳回